4.3.2 氮氣IG-100滅火系統的設計滅火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3倍,惰化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1倍。
4.3.3 固體表面火災的滅火濃度為31%,電氣火災的滅火濃度為31.9%,其他可燃物的滅火濃度可按附錄C的規定取值,惰化濃度可按附錄D的規定取值。本規范附錄中未列出的,應經試驗確定。
4.3.4 當幾種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時,其設計滅火濃度或設計惰化濃度,應按其中最大的滅火濃度或惰化濃度確定。
4.3.5 氮氣IG-100滅火系統滅火劑的噴射時間按表1確定。
表1 氮氣IG-100滅火系統滅火劑的噴射時間
4.3.6 應根據防護區內可燃物相應的設計滅火濃度或設計惰化濃度與防護區凈容積,經計算確定氮氣IG-100滅火系統滅火設計用量。4.3.7 防護區氮氣IG-100滅火設計用量或惰化設計用量應按本規范的計算公式:
W——全淹沒滅火設計用量或惰化設計用量,單位為公斤(kg);
Kb──開口補償系數,是個可變數;
V──防護區凈容積。(m3,即封閉空間容積減去不會吸收滅火劑的固定結構),單位為立方米(m3);
K──防護區海拔高度修正系數(按附錄E的規定取值),是個可變數;
S──滅火劑氣體在101kPa大氣壓和防護區最低環境溫度下的質量體積,(按附錄F的規定取值),S──單位為立方米每公斤(m3/kg);
T──防護區最低環境溫度,單位為攝氏度(℃);
C──防護區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單位為百分數(%);
100、0.7997、0.00293──為規定數。
4.3.8 鋼瓶供氣形式氮氣IG-100滅火系統滅火劑儲存量應為滅火設計用量或惰化設計用量與系統噴放后的管網、集流管和儲瓶內剩余量之和。
4.3.9 鋼瓶供氣形式氮氣IG-100滅火系統噴放后的管網、集流管和儲瓶內剩余量之和計算公式:
Wc──噴放后的管網、集流管和儲瓶內剩余量之和,單位為公斤(Kg);
V0──系統全部儲存容器的總容積,單位為立方米(m3);
V1──減壓孔板前管網管道容積,單位為立方米(m3);
V2──減壓孔板后管網管道容積,單位為立方米(m3);
1.80、1.52──為規定值。
4.3.10 氮氣IG-100滅火系統滅火時的抑制時間不應小于10min。
4.3.11 在發生火災出現大面積停電的情況下,工業氮氣供氣管網的可供滅火使用的氮氣最小儲存量,應大于各個防護區中最大的滅火劑用量。